其他
如果不小心"被强奸"了,你一定要牢记这些
笔者在这里并不是鼓励做虚假供述,而是提醒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之外,更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在一些可能涉嫌诱导性讯问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回答是或者不是。比如侦查机关问你:你当时是不是想着不管对方同不同意你都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或者你当时是不是在明知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问题其实可以拒绝回答,原因在于此类问法要么属于诱导性发问,要么预设了前提,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如果是在法庭上,这种发问方式是应当被禁止的。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侦查人员没有提到的问题也应当主动说明,比如和被害人之间是不是情侣关系;双方以前有没有过性行为;被害人这次报警是不是因为什么特殊原因;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等等,尤其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形下更要说明自己当时的想法,以此来证明自己不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的性关系。
另外,一定要仔细核对笔录,要保证自己表达的意思被准确的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了案卷中,对于其中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解释或者对其进行修改。
最后,其实要知道怎么避免“被强奸”,关键还是在于理解强奸罪的本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要求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其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但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到底是主观上的认识还是客观上的事实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客观标准判断,比如在有稳定性关系的情侣之间,男方默认对方是同意的,但假如某天晚上女方心里不愿意,如果按照客观标准,此时女方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强奸这种暴力犯罪,被害人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如此一来,岂不是赋予了女同胞们对男性的生杀大权。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应当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比如嫌疑人自认为是霸王硬上弓,殊不知对方是期盼已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顶多算是个对象不能犯的强奸未遂,如果嫌疑人认为对方愿意,实际上对方心里也是默许的,那就皆大欢喜了。二、不要试图去威胁、引诱被害人实践中,大多数的疑似强奸案件发生后,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去找被害人,希望用钱或者其他利益作为筹码,甚至不惜以武力相威胁,企图换取被害人不要报警或者改变其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但这种行为其实存在很大风险,涉嫌妨害作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307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有人认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行为对象没有被害人,而且被害人所作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被害人陈述,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机械。证人是指以亲身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作出证言的人,虽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属于不同种类的证据,但是其作用和目的是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在确定证人范围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规定并未将被害人排除在证人之外,而是表明证人的实质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就此而言,被害人和证人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强奸案件发生后,家属切不可试图采用违法手段掩盖真相,如此非但救不了嫌疑人,反而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三、及时做好安抚、赔偿工作实践当中,很多强奸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其他考虑,但不管怎样,没有被告发就意味着还有一线补救的机会。
据深圳市某区法院统计,该法院3年来共审理强奸案件83宗,其中67宗案件里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相识的,占比高达80%。与以往人们印象中的“月黑风高夜、荒郊野地里”不同,现在的强奸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这也就意味着在强奸案件发生后嫌疑人和被害人其实还是有“谈判”可能的。在有些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心态是很难捉摸的,有的甚至可能连她自己都不清楚当时是不是愿意的,此时就需要看嫌疑人的表态了,你不能让对方感觉被你白占了便宜。
至于怎么样安抚需要因人而异,如果你们之间原来就互有好感,就此在一起也未尝不可,如果只是一时冲动,可以考虑作出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其实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都是可以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私下化解掉的,切忌一副老子就这么干了,你能拿我怎样的嚣张样,也不要妄想时间是治愈伤痛的良药,当做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前面所说的三招是强奸类犯罪中常见的情形,难免挂一漏万。假如不幸中招,笔者还是建议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如果不知道该怎么办,可以去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楼咨询一下,那里有一家专门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或许可以帮你解燃眉之急。